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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业遗产保护需解决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6-07-12    浏览次数:2343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吴 新  2016-07-12

   近年来,一些省市地区政府,陆续开始对工业遗产进行调查和保护。如上海市政府为了保护和利用上海市近代优秀历史建筑而制定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 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对许多在中国城市发展史和近代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和有代表性的著名建筑进行保护。又如南京则将相关地区的工业遗产编入《工业遗 产调查名录》,进入名录的工业遗产的部分城区,在保留原先遗存状态下进行改造与利用,相继被开发成城市的产业园区。陕西省政府专门立项在全省范围内做了工 业遗存调查,为进一步保护工业遗存奠定了基础。

   通过参与地方工业遗存实地调查、走访,发现地方工业遗存保存现状令人堪忧,一些有代表性的工业遗存随着城市发展,企业扩张或企业停止运营等因素快速消失, 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十分迫切。面对一些正在或将要消失的工业遗产现状,根据地方工业遗产实地调查,发现地方工业遗产保护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加以解决:

   一是,对工业遗产保护认识有待提高。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工作人员对工业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是地方普遍存在的问题。工业遗产从 认识上仍没有获得与其他文化遗产同等的待遇。若不能将工业遗产保护认识提高,再好的保护措施、办法其实施效果是会打折扣的。所以,解决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工 作人员对待工业遗产的认识,是保护的前提条件。

   二是,地方缺乏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缺乏地方性工业遗产保护标准或规范已成为该遗产保护的核心问题。只有明晰了相关的保护范畴,并对工业遗产进行价值认定 有具体的标准,才具有操作性,才能够对工业遗产进行有效地保护。同时,工业遗产的保护范畴、标准等需要与地方建设和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保护才会得以持续。

   三是,一些地方没有明确工业遗产保护责任单位。作者参与了陕西省工业遗产调查,调查是由省文物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几个部门联合进行的。调查可以联合开 展,现有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辖权可以分割,但是具体的保护责任不可分散于多个部门,否则,一旦出现保护问题具体保护责任不能确定,保护的力度、 效率会出现问题。地方工业遗产保护需要明确具体单位的责任,只有责任明确,保护才会落到实处。

   四是,缺乏工业遗产保护资金投入。资金问题是调查走访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工业遗产若缺乏保护资金和相应保护措施,保护就无从谈起。除了相关单位保护意 识需要提高,法规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业遗产保护的关键是落实保护的资金。在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和相关机构拨款进行有效保护的特殊阶段,可以考虑 在有约束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引入和利用民间甚至国际资本,现实工业遗产保护资金多元化。促进社会各界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参与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 会参与、多方互动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良性格局与机制。

   只有提高了认识,制定了具体的保护标准,落实了保护具体责任,并多元化解决资金投入,地方工业遗产保护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责可问,保护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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