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文物报 2016-07-15
最近,有两条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闻引起笔者注意:一则是宁波市海曙区3处文物建筑成功招租文化项目,另一则是成都市社会资本维修文物乏人问津(见宁波新闻网、四川日报相关报道)。海曙区的经验值得总结,成都市的情况也应深思。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既是文物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我国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只有12万处左右,其余64万处均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成都亦如此,全市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00多处,而一般文物点有1700多处。恰恰是这些处于不
可移动文物“金字塔”低端的大量未定级文物,受资金、人手等制约,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光靠政府去保护又不现实,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一个亮点就是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开辟了政策空间,明确提出:“对社会力量
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这
是对近年来山西曲沃、安徽黄山、浙江金华、广东开平等地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实践的经验凝结和政策支持。但是,能不能将这一利好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将
社会力量的种子播散生根,考验着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部门的智慧,吸引着全社会期待的目光。
与成都相比,宁波海曙区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较为顺利。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定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为社会力
量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政策保障。2015年,海曙区颁布了《区管各级国有文物及历史建筑适度利用统筹管理办法》,对国有文物适度利用做出了详
细规定,要求必须用于文化展示并向社会开放;必须在区公共平台公开有关信息,并通过公开报名、项目公开选择、评审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使用单位或使用
人;对使用不当、毁坏文物的可以取消或终止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从全国来看,凡是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都是有据可依。比如,山西曲沃的《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安徽黄山的《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对于
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都起到了明显作用。由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大多分布在县域内,因此,要推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利用的政策落实到位,关键在于在县级层面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万事开头难”,宁波海曙区的成功实践也非一日之功,要打破长久
以来习惯于由政府包办一切的思维,敢于踏出第一步,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总体上看,各地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方面多为单打独斗、星星之火,尚未形成合力和燎原之势。各级文物部门肩负着保护文物的历史使命,对社会
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首先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梳理清楚本辖区内的适合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对于工作开得较好的社会力量典型事
例,要及时总结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此外,还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合作,逐步培育合格的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当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要以有利
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这一点必须在有关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但是也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不能人为地设置过多
门槛。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各地要多多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办法,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以公开的方式打消还在观望的社会主体的顾虑,让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蔚然成风。(卫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