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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布《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鼓励古建筑对外开放
发表时间:2017-01-09    浏览次数:2314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刘修兵  2017-01-09

   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日前对外发布,征求意见。《导则》要求,具备条件的国有古建筑应对外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对外开放。古建筑开放应遵循促进保护、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导则》指出,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原功能、游客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原功能是古建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原功能可以继续传承古建筑价值的,应延续原功能。已建立了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原功能已经改变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除外。原功能已不完全适于古建筑现状,或原功能难以继续传承、展示古建筑价值的,可部分保留原功能,同时赋予新功能。新功能应尽可能是附属设施、附属建筑或辅助部分,有助于游客认识古建筑的原功能和价值特征,有利于保持古建筑良好的存续状态,不得影响古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无法延续原功能的古建筑,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赋予新功能。新功能应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能够传承古建筑价值特征。


  《导则》提出,对各利益相关方应协商确定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分配,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工作。赋予古建筑新功能时,可用作科研展陈、游赏纪念、社区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办公场所等。


  《导则》还对相关术语、开放方式、日常管理与维护做了相关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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