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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报:让文化遗产与公众生活对接
发表时间:2015-08-03    浏览次数:1691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刘利元  2015-08-02

    文化遗产根植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民众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不可能离开周边环境而独立存在。一般而言,文化遗存较多的地方也是人群密集之处,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周边居民用地之争日益凸显,亟需构建和谐的文物保护环境,让文化遗产与公众生活对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 与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深化文化遗产价值研究和宣传普及,增强当地居民保护文物的心理认同

  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认为,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 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文化遗产的管理政策、方法和手段需适应当地的文化环境,同当地相关社区协力合作沟通。要组织专家学者结合乡土文化背景深入研究文物背后的故事,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揭示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同时以编写乡土教材、编创本土文艺作品、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加强文化遗产价值及保护理 念的公众推广,增强当地居民对保护文物的心理认同,使文物本体及其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成为当地居民的集体记忆,使保护文物成为自觉行为。

  将非国有文物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推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日常管理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究竟是否具备修缮能力在实际工作很难界定,特别是古民居的维修成本比较高,对于所有者来说维修旧屋投入甚至超过新建,所以维修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未经报批而进行修缮的该承担什么责 任,法律没有明确。结合工作实际,考虑改变思路,将非国有文物修缮全部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凡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的就给予一定补助,凡未经报批的就不予补助。同时借助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利条件,明确细化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过批准”中“作其他用途的”的具体范围和条件,通过地方立法为活化文化遗产提供法律支 持。鼓励当地村居委和有关人士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建立村史馆、非国有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农家书屋、文化室等,做到在保护中加强利用,在利用中促进保护。

  坚持民主协商、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当地居民在保护文物中的作用

  为了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江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公布不可移动文物1767处,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5处,除了陈白沙祠、陈少白故居、新宁火车站旧址、钓台、新会学宫等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梁启超故居、北街亚细亚石油公司旧址、开平碉楼与村落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等由其他国有单位管理外,其他的绝大多数由文物所有者或当地村委会管 理,绝大多数位于村集体用地内。一些村委会干部反映,个别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划定的面积较大,致使村民在新建房屋时受到较大影响和限制。考虑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时既要充分考虑文保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又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既要 确保文物安全,又要尽量减少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坚持友好协商,充分发扬民主,在公布文保单位前要逐一征求文物所有者及当地村委会意见,逐一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为了方便就近管理,调动当地居民的文物保护积极性,凡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进行管理的文保单位,一般要聘请当 地村居委干部、文体协管员或志愿负责文物保护的同志担任,并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发给一定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改善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提高文化遗产的美誉度和亲和力

  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文化惠民、彰显特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科学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 及公众的方针,统筹文物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和相关产业发展,树立整体保护和系统保护意识,加大文化遗产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实行 “治山、治水、治污、治路、治乱、治厕”全面推进,开展管线入地、公路硬化、乡村绿化美化亮化等系列工程,完善公共交通、道路指示标识等配套设施,改善周边人居环境。同时依托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休闲、文化娱乐、文化体验等,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科研、教育、游憩功能,尽最大努力满足文化遗产所在地居民求知求乐 求美的精神文化需求,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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