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物保护网
  新闻动态
新闻中心
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动态»新闻中心»在一个出境包裹中宁波海关查获明清文物
在一个出境包裹中宁波海关查获明清文物
发表时间:2015-11-01    浏览次数:1650

来源:宁波晚报  2015-11-01

    近日,宁波海关隶属机场海关在出境快件渠道查获一起文物走私案。涉案文物两件,分别制作于明代16世纪和清代17-18世纪。这是宁波海关首次在快件渠道查获文物走私案件。

  当日凌晨1点,宁波空港快件监管仓库内,一个一个出境快件包裹地从货车上被卸下并分配到两条过机流水线、准备接受X光机过机检查的过程中,有两个申报品名均为“木质茶几”的快件包裹接连通过。而其在X光机中产生的异常影像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特别是其中一个包裹的X光机图像中竟然出现了疑似人面部轮廓的阴影。

  海关关员拆开包装精细的木板箱,赫然入目的是带有历史印迹的一个茶几和一尊善财童子雕像。为了摸清它们的真实身份,机场海关依照程序将它们移送至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权威鉴定,2件物品确为明代16世纪的木胎金髹善财童子立像和清代17-18世纪的金丝楠木镶紫檀木茶几,文物定级为一般文 物。(记者 谢昭艳通讯员 张璐 邓慧君)

  相关链接

  这两件文物为何涉嫌走私?

  记者了解到,根据文物定级标准,文物分为珍贵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为二级;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为三级。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同时,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在 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此次机场海关查获的虽为一般文物,但清代17-18世纪的金丝楠木镶紫檀木茶几是“1911年以前的木质家具”(《标准》中的第10.9项),明代 16世纪的木胎金髹善财童子立像是“1911年以前的雕塑摆件”(《标准》中的第5项),均属于禁止出境文物,其邮寄出境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涉嫌走私。




 
主办:嘉兴市文物局 承办:嘉兴市文保所 版权所有:嘉兴市文保所 技术支持: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子信箱:jxwbs01@163.com 电话:0573-82067233 传真:0573-82067233 浙ICP备14041269号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