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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人上演现实版“盗墓笔记” 柯城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05-06    浏览次数:1267

发布时间:2022-05-06 来源:柯城法院


南孔圣地,宋风遗韵。早在公元1129年,孔子第48代嫡长孙孔端友率族人南渡、定居衢州,自此衢州成为江南儒学中心。然而却有一批人对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墓葬和古文物动起了歪心思,想趁机发笔“文化财”。

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12名“盗墓者”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四年十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汤某(另案处理)出资,纠集了被告人李某和赵某、刘某、冯某、谢某等人至衢州实施盗掘荥阳侯夫人墓,由李某负责支付费用、接送人员等工作,其余人实施挖掘、提土和背土等盗掘行为。同年8月上旬,汤某又纠集了被告人肖某来衢接替李某,并负责望风。

同年9月,被告人方某出资,纠集了被告人林某、谢某平、邬某、范某、谌某和严某(另案处理)盗掘荥阳侯夫人墓,由林某负责支付费用、接送、望风等工作,谢某平、邬某、范某、谌某、严某实施挖掘、提土、搬土等盗墓行为。

△盗洞

同年10月,双方在盗墓过程中碰面,遂约定合作,由方某继续出资,废弃原肖某一方挖掘的盗洞(在后续挖掘过程中,将土回填),共同从方某一方挖掘的盗洞实施盗掘古墓,范某、谌某、严某因故退出。

△盗洞

至同年11月初,原肖某一方的六人和邬某因未挖掘到墓室遂退出离开,方某一方再次纠集范某、谌某回衢,于2020年11月8日23时许继续和林某、谢某平实施盗墓行为。当日,被告人林某、谢某平和范某、谌某在盗掘古墓过程中被守墓人发现逃离现场。

▲法官们前往涉案古墓所在地勘验现场

被告人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林某有提供他人盗掘古墓葬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平等12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依法惩处。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盗掘地点及盗洞线路位于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荥阳侯夫人墓”保护范围内,盗洞深度累计达十余米、长度达二十余米,系对墓葬的严重破坏,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认定未遂外(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李某参与时间短,且系中途离开),其余被告人均依法认定既遂。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坦白、立功及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后,审判长对各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柯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对文物古迹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也用这起案例警示广大人民群众,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举。

法官说法

文物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种物质载体,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才是文物的真正价值所在。法律是通过保护文物这一具体的物质对象来保护历史、艺术、科学等非物质价值的。

古墓葬是不可移动文物。盗掘古墓是一个渐进、持续、动态的过程,既遂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和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本案中,12名被告人虽然没有挖到“宝贝”,还“一无所获”就被逮个正着,但经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盗掘地点及盗洞线路位于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荥阳侯夫人墓”保护范围内,盗洞深度累计达十余米、长度达二十余米,造成了严重破坏,所以本案盗掘古墓葬犯罪属犯罪既遂。

供稿:胡适  周文浩

图文/编辑:张鸿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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