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现将拟发布的《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章程》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反映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公示时间: 从11月15日起到11月19日止。
联系方式: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
联 系 人: 胡园,电话:82067233。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章程》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环城西路1 号。
第三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是经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开办资金58.70 万元,由市财政出资。
第五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宗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业务范围:承担嘉兴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各级文保单位“四有”工作、安全巡查、维修项目管理等工作。承担开放文保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地上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地下文物考古勘察、文物保护区域及项目评估工作。承担嘉兴大运河监测及数据报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登记管理机关为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所长、副所长;
(三)审查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嘉兴市文物保护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宗旨,维护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设所长1 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程序: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局分管领导请示,广泛征求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不设内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不单独设立,归入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各组织。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班子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所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所长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共嘉
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嘉兴市文物保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会议讨论、班子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报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嘉兴市文物保护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嘉兴市文物保护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嘉兴市文物保护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嘉兴市文物保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